上体院院字[2015]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 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以及进一步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的文件精神,加强对我院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推动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教育部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强化本市高校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办[2008]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类非学历教育,包括但不限于举办外国留学生的非学历教育及其他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讨)等各种形式的办班。
第三条学院对非学历教育培训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学院成立“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各项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管理办公室”),挂靠德赢vwin官方入口,负责对非学历教育进行具体管理,制定领导小组工作办法、管理办公室工作办法以及与非学历教育有关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章 办学资质
第四条承担继续教育各类办学活动的承办单位应是学院内各二级学院、德赢vwin官方入口以及国际文化交流学院。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应当确保教学质量、并能保证提供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其他所需资源。
第五条学院举办的企业或以学院校名命名的企业(或单位),不应承办任何培训活动(除政府项目外),也不应以学院名义,面向社会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办学活动。
第六条各类培训办学应当重视办学质量,维护学院声誉。非学历教育培训应当区别于学院的正规学历教育,既要以服务社会为原则,又不能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办班期限应为三个月以内,不得影响学院以及所涉单位正常的教学训练工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院名义举办任何性质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院教学设施、体育场馆、图书馆等教学资源和公共资源提供非学历教育培训使用。不允许针对学院招生考试任何形式办学活动,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整个过程不允许中介公司或个人介入。
第三章 申 报
第七条在非学历教育培训办班之前,申请办学单位应当据实填写“上海体育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办班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
1. 培训的名称、类型、形式、时间、上课地点;
2. 培训的目的、对象、规模(预计招生人数);
3. 培训的教学内容、师资情况;
4. 培训的收费标准。
经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管理办公室定期将培训办班信息向有关部门通报,以利协调和管理。
第八条与校外单位签署合作办学协议是学院的法人行为,各办学单位未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不得与校外单位签署办学协议或以其它名义签署实质为办学的任何文件,更不得以各自名义颁发学习证明(书)或“合格证明”等。经批准与校外有关单位签约合作办班的,各办学单位应当对培训办班全过程负责。
各办学单位需要与国(境)外办学机构合作办班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备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各办学单位举办面向社会招收学员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地点设在校外的,在申报时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设在区县的应当事先征得区县教育局的同意。在外省市面向社会招收学员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各办学单位举办面向委托部门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应当向管理办公室申报,由管理办公室代表学院与委托部门签署协议书,或同意批准办学单位接受委托。
第四章 广告和招生简章
第十一条非学历教育项目主办单位需发布培训项目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必须明确培训类型、培训层次、培训地点、学习方式、收费项目与标准、证书发放等关键信息,填写广告审查表,连同招生简章或刊播广告的样张一起报批。
第十二条培训项目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查表,需经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刊播。宣传广告刊播的内容以经批准的内容为准,不得擅自增加与删减,严禁发布与审批内容不相一致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中不得包含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特别是不得混淆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性质。
第五章 教 学
第十三条各办学单位应当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原则上应当由本单位一位领导分管非学历教育工作,加强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制度,保证培训质量,维护学院声誉。
第十四条各办学单位招生结束后,培训办班负责人应当将招收的学员名册汇总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学员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由各办学单位颁发由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盖有“上海体育学院教育培训中心专用章”的“学习证明书”或“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培训结束之前,办学单位应当将办班小结、学习成绩、学员登记表、财务处经费入账单据等材料报管理办公室,并申领学习证明(书)或“合格证明”。
第六章 收 费
第十七条各办学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和市教委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统一使用院财务处盖章的上海市高等学校学费专用收据,不得使用其他收费凭证,不准不开具收费凭证。属于新增收费项目的,必须向物价部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收费。
第十八条办班单位在收费前持“上海体育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办班申报表”,到学院财务处领取收费收据。收据管理按学院规定办理领用、使用、核销等手续。
第十九条各办学单位所收取费用应当进入学院财务统一帐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得在校外私设帐户,不得隐瞒、截留收入。
第二十条各办学单位需要支付合作举办单位办学费用的,应当持有关“办学协议”,方可支付;委托办班的,协议收费应当持双方签署的有效协议,方可支付和收取。
第二十一条校内非学历教育培训办班,按照不同办班类型,学院按其年度教学及服务收入全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其余由办学单位支配使用,各培训办学单位所获的收入一律划入专项账户,按主管院长批准后的预算方案执行。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二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办班负领导责任,当事人负直接责任。如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授权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于未经批准的各类培训办班,学院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向其提供教室、体育场馆、办公室等教学条件。对于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除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同时没收其获得的全部收入,上交学院财务;产生不良后果的,管理办公室上报学院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办学单位如违反本办法举办非学历教育,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 对不具备教学条件或办学力量不足,质量不能保证的,责令其限期整顿或停止办学,并退还所收费用;
2. 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及违反学院财经纪律的,应当立即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责成处理一切善后事宜;
3. 对私自印发结业证明(书)的,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并酌情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对于前款所列办学行为,按照学院组织人事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由分管校领导牵头,管理办公室会同监审处、财务处研究处理措施报学院审议。做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非本校办学单位不得以上海体育学院、上体名义办学,不得在校园内办班。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管理办公室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上海体育学院关于继续教育和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上体院字【2011】16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5
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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